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陳秀梅
- 原告劉昌洲
- 被告鑫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昌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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