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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惠閔

聲請人
鄉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港香港香股份
聲請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萱黛
代理人
簡家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㐵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朝代水產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109年7月31日 11,492元 QD4814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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