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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許瑞東

聲請人
立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6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榮昱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高于雯 彰化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10年8月10日 900,000元 PNZ83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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