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秋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6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3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3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安田 永豐商業銀行正義分行 111年1月10日 94,5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