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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吳幸娥

聲請人
台崎重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興
代理人
曾雅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8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崎重車股份有限公司 李賢興 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 110年6月30日 50,000元 RD102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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