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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信樺

聲請人
家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8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0年12月23日 579,952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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