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徐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曉彬
- 訴訟代理人
- 徐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耀鋐營造有限公司林秋田 兆豐商業銀行思源分行 110年10月30日 597,009元 DK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