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號
- 聲請人
- 立宇資訊事務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桂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和分行 109年5月25日 2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