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宇銘

聲請人
吳玫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Y-00000000-0 1    25,35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