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文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建儒
- 代理人
- 邱芷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松營實業有限公司黃文弘 華南銀行泰山分行 110年11月15日 27,220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