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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連士綱

聲 請 人
聯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裕徠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余吉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110年11月30日 8,568元 ZA025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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