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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連士綱

聲請人
蕭佳燊即馬麗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5602-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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