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3號
- 聲請人
- 天合劇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谷
- 訴訟代理人
- 呂沛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549條之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聚光工作坊股份有限公司李俊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樹分行 110年12月31日 75,600元 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