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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宋家瑋

  • 原告
    李天偕李施美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李天偕 代 理 人 李施美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張韶安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1 1000 002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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