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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幽蘭

聲請人
同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重芳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傑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111年3月23日 13,740元 PD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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