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7號
- 聲請人
- 同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重芳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傑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111年3月23日 13,740元 PD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