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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容妤

聲請人
尚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軒
代理人
李欣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信樺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35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高德電機 有限公司 鄧仁德  永豐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1年3月5日 20萬4,75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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