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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王婉如

聲請人
仁杰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義
代理人
劉純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6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4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輝昌營造有限公司 陳明欽 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1年3月25日 226,888元 H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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