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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龔美莉

  • 當事人
    鴻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鴻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美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20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7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黃曉妏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恒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0年12月31日 189,693元 P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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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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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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