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李昭融
- 當事人林賢明即富春食油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林賢明即富春食油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30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7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幸福兄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樹林分行 110年9月30日 22,680元 QD0000000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