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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幽蘭

聲請人
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哲生
代理人
黃斐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1年3月31日 235,421元 ZH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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