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旭昇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仕誼
- 代理人
- 陳依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旭昇事業有限公司 張仕誼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110年12月30日 14,283元 LZ1196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