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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宋泓璟

聲請人
黃士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1337-5 1 1000  2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1338-7 1 1000  3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1339-9 1 1000  4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1340-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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