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 聲請人
- 明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綱麟
- 訴訟代理人
- 鍾芝宣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鈺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2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在
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
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勝德空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樹林分行 109年7月31日 2,415,000元 C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