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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鄧雅心

聲請人
明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綱麟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複代理人
陳鈺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原判決之附表記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勝德空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樹林分行 109年7月31日 2,415,000元 CZ2038793
附表二:(應更正之內容)
本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 考  1. 勝德空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 109年7月31日 未記載 2,415,000元 CZ203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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