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 聲請人
- 明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綱麟
- 訴訟代理人
- 鍾芝宣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鈺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原判決之附表記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勝德空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樹林分行 109年7月31日 2,415,000元 CZ2038793 附表二:(應更正之內容) 本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 考 1. 勝德空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 109年7月31日 未記載 2,415,000元 CZ2038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