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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趙伯雄

聲 請 人
信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1 升野企業有限公司葉進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新莊分行 111年6月30日 24,245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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