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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品逸

聲 請 人
信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3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新埔分行 111年7月15日 7,77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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