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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毛崑山

聲請人
鈦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110年9月1日 200,000元 D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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