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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雅萍

聲請人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代理人
紀仲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1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仁銓股份有限公司 甘堯昌 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1年7月5日  103,222元 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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