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黃玉英
- 原告暘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暘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5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暘暉室內裝修 工程有限公司 黃玉英 永豐商業銀行 江子翠分行 111年7月30日 800,000元 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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