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5號
- 聲 請 人
- 顏才智即柏霖路面機械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4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新埔分行 110年9月15日 43,000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