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劉述峰、吳慶輝
- 當事人廣東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廣東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述峰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王祖均律師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因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關於「(2022)深國仲涉外裁4549號裁決書」之記載,應更正為「(2020)深國仲涉外裁4549號裁決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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