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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12號

撤銷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楊雅萍

聲請人
擎天信使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立明
相對人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法定代理人
陳珀篁
法定代理人
玉王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六年度全字第一四八號准予假處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全字第14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茲因其認為已無假處分必要,依法請求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核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擎天信使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松隆簡易型分行 106年7月8日  37,000元 SU0000000  2 擎天信使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松隆簡易型分行 106年8月8日  37,000元 SU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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