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擎天信使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立明
- 相對人
-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大永
- 法定代理人
- 陳珀篁
- 法定代理人
- 玉王實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六年度全字第一四八號准予假處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全字第14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茲因其認為已無假處分必要,依法請求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核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擎天信使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松隆簡易型分行 106年7月8日 37,000元 SU0000000 2 擎天信使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松隆簡易型分行 106年8月8日 37,000元 S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