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擎天信使音樂製作有限公司、趙立明、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高大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擎天信使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立明 相 對 人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陳珀篁 玉王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全字第一四八號准予假處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 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全字第14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茲因其認為已無假處分必要,依法請求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核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蘇 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擎天信使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松隆簡易型分行 106年7月8日 37,000元 SU0000000 2 擎天信使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松隆簡易型分行 106年8月8日 37,000元 S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