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莊富媚、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貴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莊富媚 相 對 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勞方莊富媚新臺幣14萬0,086元。 」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4萬0,086元(含111年2月份工資8萬6,643元、資遣費2萬3,150元、10天預告工資3萬0,293元) ,給付方式為相對人自111年6月10日起至111年12月10日止 共分7期,於每月10日將各期款項(第1期為9萬4,278元、第2期至第7期均為7,635元)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 帳戶內,如1期未給付即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仍未 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帳戶明細資料等件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14萬0,086元之調 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