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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65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黃占鰲
相對人
鄧明峰即欣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18,2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於111年7月6日(聲請人於聲請狀之調解日期111年8月5日應屬誤寫)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資方應給付勞方111年5月份7天工資18,200元,並應於111年8月5日匯入勞方指定郵局帳戶(蘆州分行戶名:黃占鰲帳號:00000000000000)。」,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8,2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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