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鄭婉萍、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貴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鄭婉萍 相 對 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 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勞方鄭婉萍新臺幣40萬0,439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日業 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0萬0,439元(含111年4 月至111年7月之工資、離職金及特休未休工資),給付方式為相對人自111年8月15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共分4期,於每月15日將各期款項(第1期為30萬7,121元、第2期至第4期均為3萬1,106元)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內,如1期未給付即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份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 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40萬0,439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