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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97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周春岑
相對人
李慶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爭議,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30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尚未給付之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0,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1年11月3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2.對造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與申請人終止勞動契約(契約終止日:111年11月1日)。3.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和解金150,000元(含資遣費、6%勞退金提撥不足金額),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4.上述和解金款項150,000元,對造人應於111年12月7日下午3點前匯入申請人周春岑帳戶。(中國信託江翠分行000000000000帳戶)……」,惟相對人僅給付140,000元,尚餘10,000元未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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