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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9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楊千儀

聲請人
施毓婉
送達代收人
陳怡雯 住臺北市○○區○○○路0號0樓之0
相對人
洛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發
相對人
豐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聲請人誤載為111年9月13日)經桃園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5萬元,分3期給付,第1期於111年11月30日給付25萬元,第2、3期則分別於111年12月31日、112年1月31日各給付20萬元,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列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之交易明細為證,堪信為真。又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上列調解成立內容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65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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