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徐玉玲

聲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理人
陸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遠智、李家銘、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李蕙如、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張星五、周詠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遠智、李家銘、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李蕙如、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張星五、周詠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6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