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 理 人 陸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遠智、李家銘、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李蕙如、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張星五、周詠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遠智、李家銘、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李蕙如、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張星五、周詠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6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參加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