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洪郁閔、璐西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項馨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7號 原 告 洪郁閔 被 告 璐西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馨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在臺中市○區○○里○○街○段000號4樓之 1,而原告提供勞務地原為臺北市○○區○○○路○段00號,後調 派至臺北市○○區○○○路00號,均非本院管轄區域,依據前開 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以原告之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認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為宜,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