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施凱瑄
- 上訴人家心照服庭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家心照服庭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凱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瀞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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