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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吳幸娥

  • 當事人
    楊志献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24號 原 告 楊志献 被 告 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5樓,有原告民事起訴狀、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等 在卷可稽,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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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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