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30號
- 原告
- 戴苑玲
- 被告
- 奧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有關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