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新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露華 住台北市○○區○○里00鄰○○路○ 段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林宇承因111年度 勞小字第4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合計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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