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游麗琴、安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84號 原 告 游麗琴 被 告 安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院民事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