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0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徐玉玲

原告
劉芳妤
被告
呷尚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揚竣
法定代理人
王啟平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高羅亘律師

林秉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呷尚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㈠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雇用原告工作,原告認真工作,被告卻無預警無理由要原告中止工作,造成原告的身心受創,被告所為毀壞原告之名譽與權益,被告應賠償原告10萬1000元」,並於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係依據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賠償,侵權行為是毀謗名譽,然為被告否認曾雇用原告等語,則原告並未具體敘明本件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自應予以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