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曾炳欽、雄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11號 原 告 曾炳欽 被 告 雄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 林彥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0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於112年2月10日前陳報: ㈠對宜蘭地院另案民事判決(111年度勞簡字第3號)的意見? ㈡對被告於宜蘭地院另案自承每日出車前、後備車、理車時間約2 小時部分,是否同意給付加班費?如是,金額是多少? ㈢對原告主張每日運輸接駁之間隔時間均屬待命時間,有何意見?如認非屬待命時間,請提出證據說明。 ㈣加班費要不要納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申報?原告每月工資如不固定,是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如是,金額是多少? ㈤被告111年5月12日陳報狀所提出的派車單「停車小費」部分,有記載「請向領隊收」、「請記報表跟車公司結」兩者,請說明有何不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