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展輝技研股份有限公司、葉依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展輝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依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知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據依 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