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展輝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依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知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據依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