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6號
- 原告
- 陳文賢
- 被告
- 宏鑫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8日寄存於轄區派出所,並於同年12月1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足參(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5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