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佳玟、王嘉儀即都豆咖啡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林佳玟 被 告 王嘉儀即都豆咖啡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