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世坤、尚鉌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謝舒雁、曾寶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陳世坤 訴訟代理人 陳炫彤 被 告 尚鉌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舒雁 被 告 曾寶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