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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49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賴彥魁

原告
陳世坤
訴訟代理人
陳炫彤
被告
尚鉌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舒雁
被告
曾寶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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